(九)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健全粮食收购价执行预案,认真贯彻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合理粮价水平。加强粮食供求和价格走势的监测分析,开展农民种植意向和主要粮食品种种植成本、收益调查,适时对外发布粮食价格和成本收益信息,引导市场预期,稳定粮食生产。继续加大对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市场巡查力度,纠正粮食收购过程中的压级压价和随意“扣水”、“扣杂”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保证粮食收购质价相符。
(十)稳定化肥(包括有机无机复混肥)等农资价格。按照国家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要求,取消对我省化肥生产和销售环节实行的最高限价和差率控制。化肥价格放开后,为保障化肥供应和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暂时保留对化肥生产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政策;对皖籍整车合法运输化肥的车辆,继续按规定免征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省储备化肥规模扩充到20万吨(其中冬储、夏储各10万吨),在用肥旺季以低于市场价适时投放市场。密切监测种子、农药、农膜等价格动态,及时调控异常价格波动。
(十一)完善涉农价费政策。加强农机监理、农副产品检验、检疫等收费管理。规范农村婚育、农民建房、子女上学收费和乡镇医药价格行为。按照“主要由政府投入、农民适当分担”的原则,完善农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对抗旱排涝用电继续实行优惠电价。各地可结合实际,按规定对农副产品种养殖基地给予水、电价格优惠。
(十二)加强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监测。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逐步降低生猪屠宰税费标准,制定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办法,保持生猪价格在合理区间的基本稳定。健全猪肉、食用油、成品粮等主要农副产品储备制度,稳定农产品价格,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体系建设,在全省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连锁超市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价格监测点,2009年全省监测网点不少于500个。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启动价格应急监测预警机制,防止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大起大落。
四、实施积极的价格政策,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技术创新
(十三)清理涉及服务业的价格政策。对充分竞争的现代服务业价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市场调节,各地不得擅自定价或实施价格干预。
(十四)落实服务业用水、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对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今年内用水、用气价格要基本实现与工业用水、用气同价。对一次性同价困难的,可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缩小行业间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