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国土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配合市储备交易机构做好土地储备的征地、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也可以出资等方式参与具体地段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为政府代征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四)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定收购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申请由其收购的土地;

  (九)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

  (十)法院或金融机构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的土地;

  (十一)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申报制度。凡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应实行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主管部门须到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进行申报。

  第八条 凡属于储备范围的土地,必须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土地。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的,由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负责办理征收、征用相关手续。补偿标准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