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中心城区交通秩序及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赤政发[2006]016号)
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取缔非法经营行为,清理非法运营车辆,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和城市出租客运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交通秩序进行综合治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牌照行驶的车辆和无照经营的出租客运车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自2006年7月6日起,禁止无机动车牌照的正三轮摩托车和非残疾人员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行驶;有道路运输证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人力三轮车,在运营中应当随身携带道路运输证以备查验并限路行驶,不准在红山区昭乌达路、哈达街、钢铁西街和新城区玉龙大街、全宁大街、天义路和锦山路行驶;不得在红山区步行街路口、文化广场、火车站站前广场、新城区玉龙广场停靠;平庄城区的上述车辆不得在宝山路、天山路、银河街行驶。
二、禁止各类车辆非法从事出租客运活动。凡无营业执照、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车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当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活动的汽车、人力三轮车、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等车辆,将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予以扣留并对车主给予行政处罚。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依法拍卖被查扣的车辆抵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