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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七)建立覆盖全民两防的教育体系,实现两防宣传教育普及化。把人防民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两防教育制度化、经常化。进一步扩大受教育的范围和层次,深入开展人防民防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活动,广泛开展防空防灾技能培训,增强群众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民防意识,提高市民的防护知识和技能。
  三、积极促进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一)城市建设必须符合防空防灾的要求。城市建设应考虑防空和防灾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增强城市的防护能力。城市布局、街区划分、道路规划、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要求。在城市建设中,对于列入规划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要求预留工程出入口附属建筑物的地面位置;对于防空警报和防空指挥通信系统,必须根据其布局方案,构筑基础设施或预留位置。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管线建设,应在满足平时生产、生活的同时考虑防空防灾的要求,尽量埋设在地下,有条件的可以修建共同沟。
  (二)人防建设应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人防工程规划和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要纳入同级城市总体规划。各级人防部门要会同同级发改、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落实人防规划,并参加与人防有关的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及修改工作。
  (三)各类建设项目按标准建设人防工程。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地下停车场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基本满足人民防空功能。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要按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防部门确定。
  (四)严格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报建联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许可手续,人防部门搞好衔接协调。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作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人防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工程质量。人防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五)加大人防工程建设支持力度。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规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法保障人防工程出入口位置和相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所需用地。其中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和维修改造人防工程所需用地依法予以划拨,经划拨的人防工程用地属国防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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