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规模
| 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ha)
| | 保存状况等级(按第3项)
| | 核心保护区范围界限
| | 保护规划相应内容页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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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1)本项指标反映名城、名镇或名村核心保护区完整性的指标,以传统风貌集中体现区域的规模大小来确定。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应当包括历史建筑与文物保护单位及环境占地面积、新建建筑及环境占地面积,以及核心保护区内的联系道路、基础设施、山水等各类用地的总和。
(2)核心保护区应保持一定的占地面积规模,但划定的核心保护区范围内,其历史建筑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面积比例至少占核心保护区总建筑面积50%以上,避免出现保护范围过大,而历史建筑文物古迹比例过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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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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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区全部用地面积比例
| 核心保护区内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用地面积(ha)
| | 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区全部用地面积比例(%)
| | 保护规划相应内容页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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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1)本项指标反映名城、名镇或名村核心保护区历史真实性,即名城、名镇或名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集中体现区域保存状况的真实程度。由核心保护区现存历史建筑文物古迹及环境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区全部用地面积(第12项)的比例来具体确定。
(2)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用地面积包括,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院落(含基底)面积,以及被历史建筑与文物保护单位所围合的水域、绿化、街巷等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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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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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核心保护区原住居民人口规模及比例情况
| 核心区原住居民人口规模(人)
| | 核心区全部常住人口规模(人)
| | 核心区原住居民占全部常住人口比例(%)
| | 核心区每公顷用地面积常住人口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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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1)本项指标反映名城、名镇或名村核心保护区生活延续性,体现了其社会生活结构的相对较完整和真实程度,具体由核心保护区内常住人口中原住居民比例来确定。原住居民:指此村镇居住生活的居民,以户籍为准。常住人口:包括原住居民、每年有半年以上在此居住生活、疗养学习、务工经商等人员的总和。
(2)为保证核心保护区内必要的生机活力,本项指标还要同时填写核心保护区内每公顷用地面积上的常住人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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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简介:(包括保护规划对应内容的页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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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拥有传统节日、传统手工艺和特色传统风俗类型,以及源于本地并广为流传的诗词、传说、戏曲、歌赋的数量
| 总数量(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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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 称
| 序号
| 名 称
| 序号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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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本项指标反映名城、名镇或名村特色传统民俗文化的保有程度和多样性。不具有地方特色或不能有别于其它地域和民族的(如春节、中秋节等),以及一些非本地起源的诗词、传说、戏曲、歌赋均不在此评价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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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介绍:(包括能说明地方传统节日、手工艺、传统风俗、诗词、传说、戏曲、歌赋的相应史志资料的名称、作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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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等级
| 最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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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
| 数量(处)
| 名称(公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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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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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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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本项指标反映名城、名镇或名村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程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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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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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
| 编制单位名称
| | 资质等级编号
| | 保护规划批准部门
| | 规划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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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本项指标反映对名城、名镇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以及实施执行情况,保护规划编制后要批准后方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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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规划实施情况(注明:有无造成新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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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历史建筑、文物古迹、环境要素登记建档并挂牌保护的比例
| 应当建档挂牌的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数量(处)
| | 已经登记建档的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数量(处)
| | 已经挂牌保护的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数量(处)
| | 已经挂牌保护的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比例(%)
| | 是否详细标注挂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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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本项指标反映名城、名镇或名村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建立档案和挂牌保护的比例情况,并从侧面体现了名城、名镇或名村对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各种遗产资源的普查和评估工作。挂牌保护标注的主要信息内容包括: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面积高度、形式风格、营造年代、建筑材料、修复情况、产权归属、保护责任者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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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简介:(提供登记建档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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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建立保护规划及修复建设公示栏情况
| 建立公示栏主要类型(包括规划、修复、建设等类型)
| | 建立公示栏的主要位置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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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本项指标反映名城、名镇或名村在保护规划、修复建设过程中实施公示制度,推行公众参与的情况。公示栏应标注的信息内容有:保护规划的基本内容、修复(建设)的项目名称、位置、规模、时间、资金、责任(承担)单位名称、修复(建设)基本内容、反馈意见的途径及截止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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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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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对居民和游客建立警醒意义的保护标志数量
| 保护标志数量(处)
| | 核心保护区保护范围标志设立的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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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1)本项指标反映对名城、名镇或名村设置保护警醒标志情况的评价。保护警醒标志分为保护历史建筑、文物古迹、历史环境要素、自然环境、居民及游客安全等多种,主要内容应包括防火、防跌滑、严禁触摸、踩踏等。
(2)名城、名镇或名村还应在核心保护区主要出入口设立明显标志,标明核心保护区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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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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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情况
| 保护管理办法名称
| | 公布管理办法单位
| | 公布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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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本项指标反映名城、名镇或名村保护在政策制度层面的保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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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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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保护机构及人员
| 保护管理人员数量(人)
| | 保护专门机构名称
| | 政府牵头多部门参与的保护协调机构名称
| | 协调机构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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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本项指标反映名城、名镇或名村保护在管理人员、专门管理机构、协调机构层面的保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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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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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保护维修资金的情况
| 近三年年均保护维修资金数额(万元)
| | 近三年年均城市或村镇建设资金总额(万元)
| | 保护资金占城市或村镇建设资金的比例(%)
| | 保护资金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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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本项指标反映名城、名镇或名村保护在资金支持层面上的保障情况,以近三年保护维修资金占全村镇建设资金的比例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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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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