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称号的公布与撤销
(一)称号的公布
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评选与公布工作,以不定期的方式进行。自治区建设厅和文化厅以厅际联席会议形式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意见进行审核后,以自治区建设厅、文化厅的名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二)称号的撤销
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实行动态管理。设区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域内已获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的实施和监督,对违反保护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要及时查处。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文化厅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已经取得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进行检查。对于已经不具备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件者,将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其广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称号。
五、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市级、县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评选工作。
附件1
广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表
城、镇、村名称
| 所在市
| 所在县(区)
| 所在镇(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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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建筑
最早建造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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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建筑完好
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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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建筑规模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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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地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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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传统
街巷基本
情况
| 名称
| 长度(米)
| 形成年代
| 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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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建筑
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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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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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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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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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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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
名称: 市 县(市、区) 镇 村 填表人及电话: 填表时间(盖章):
指标
| 指标分解及释义
| 分值升降方法
指标填写
| 最高
限分
| 实际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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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值特色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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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久远度
| (1)现存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最早修建年代
| 民初3分;明、清年代4分;元代及以前5分。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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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物价值
(稀缺性)
| (2)文物保护单位最高等级
| 县市级1分;自治区级3分;国家级5分。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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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要职能特色或历史事件名人影响度
| (3)反映重要职能与特色的历史建筑保存完好情况
(重要职能特色指历史上曾作为区域政治中心、军事要地、交通枢纽和物流集散地;或少数民族宗教圣地;或传统生产、工程设施建设地;或集中反映地区建筑文化和传统风貌)
| 一级3分;二级2分;三级1分。
一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
二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级:因年代久远,历史建筑(群)及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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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或名人生活居住地历史建筑保存完好情况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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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历史建筑与文物保护单位规模
| (5)现存历史建筑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面积
| 名城:10000 m2为1分,每增加10000 m2增加1分。
名镇:5000 m2为1分,每增加2500 m2增加1分。
名村:2500 m2为1分,每增加1000 m2增加1分。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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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历史建筑(群)典型性
| (6)保存有集中反映地方建筑特色的宅院府第、祠堂、驿站、书院、会馆等的数量
| 1处1分,每增加1处增加1分。
注:宅院府第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其他面积不限。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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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历史环境要素
| (7)保存有体现村镇传统特色和典型特征的环境要素(指城墙、城(堡、寨)门、牌坊、古塔、园林、古桥、古井、100年以上的古树等)数量
| 2处1分,每增加2处增加1分。
(拥有50%保存完好的城墙为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以保存城墙的长度为基准衡量,出现明显断裂坍塌的分值减半)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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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历史街巷(河道)规模
| (8)保存有形态完整的、传统风貌连续的的历史街巷(河道)数量
| 2条1分,每增加1条增加1分。
注:历史街巷或河道的走向、宽度均应保持原貌,且长度不应低于50米,3条及以上需有相交街巷,否则分值减半。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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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存有形态完整、传统风貌连续的历史街巷(河道)总长度
| 200米1分,每增加200米增加1分。
注:两侧或一侧有建筑的街巷(河道),历史建筑比例应为60%以上;对所有历史街巷(包括两侧均无建筑的街巷、河道),其路面(河岸)保持传统材料及铺砌方式的比例均应为75%以上。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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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核心保护区风貌完整性、历史真实性、空间格局特色功能
| (10)聚落与自然环境完整度
| 聚落自然环境完整优美2分,聚落自然环境一般1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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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空间格局及功能特色
| 聚落空间格局保持较为完整,传统功能尚在为1分;聚落空间格局保持十分完整或仍保存有明显特殊功能(消防、给排水、防盗、防御等)反映传统布局特色理论的2分;聚落空间格局既保持十分完整并且保存有明显特殊功能反映传统布局特色理论的3分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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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规模
| 注:核心保护区内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建筑面积至少占50%以上,其中:
名城10公顷及以下1分;每增加2公顷增加1分。
名镇5 公顷及以下1分;每增加2公顷增加1分。
名村2公顷及以下1分;每增加2公顷增加1分。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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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区全部用地面积比例
| 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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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核心保护区生活延续性
| (14)核心保护区中原住居民比例
| 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注:每公顷用地面积常住人口不得小于50人,否则分值减半。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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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非物质文化遗产
| (15)拥有传统节日、传统手工艺和特色传统风俗类型,以及源于本地,并广为流传的诗词、传说、戏曲、歌赋的数量
| 2个1分;每增加2个增加1分。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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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
| 自治区级1分,国家级3分。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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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措施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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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护规划
| (17)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
| 已编制完成保护规划3分;规划已经批准、并按其实施的8分。
没有按保护规划实施,造成新的破坏的此项不得分。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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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保护修复措施
| (18)对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登记建档并挂牌保护的比例
| 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其中,未在挂牌上标注简要信息的分值要减半(简要信息包括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面积高度、形式风格、营造年代、建筑材料、修复情况、产权归属、保护责任者等情况)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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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建立保护规划及修复建设公示栏情况
| 建立保护规划公示栏1分;建立保护规划、修复、建设公示栏的2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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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对居民和游客建立警醒意义的保护标志数量
| 2处1分,4处及以上2分,未设置核心保护区保护范围标志的分值减半。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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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保障机制
| (21)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
| 办法已制定1分;正式颁布为2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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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保护机构及人员
| 有保护管理人员1分;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2分;已成立政府牵头多部门组成的保护协调机构3分。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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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每年用于保护维修资金占全年城市或村镇建设资金
| 1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注:资金使用范围内限于城市或镇、村建成区范围内)。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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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其中:一、价值特色为 分; 二、保护措施为 分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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