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建村镇[2009]4号)
各市建(规)委、规划局、文化局:
为更好地保护我区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和《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第一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基础上,评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文化厅将在各市推荐上报的基础上,组织评选广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规定,做好广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选的有关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选办法
(试行)
一、评选目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和文化厅决定组织开展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更好地保护和继承我区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二、评选的基本条件与评价标准
(一)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镇、村庄,可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推动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起过重要作用,具有地区范围的影响;或系当地水陆交通中心,成为闻名遐迩的客流、货流、物流集散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建设过重大工程,并对保障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过显著效益且延续至今;在革命历史上发生过重大事件,或曾为革命政权机关驻地而闻名于世;历史上发生过抗击外来侵略或经历过改变战局的重大战役、以及曾为著名战役军事指挥机关驻地;能体现我国传统的选址和规划布局经典理论,或反映经典营造法式和精湛的建造技艺,或能集中反映某一地区特色和风情,民族特色传统建造技术;或具有矿业采掘历史文化并对当地经济曾起重要作用的古建筑群及会所等。
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现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
(二)原状保存程度
城市、镇、村内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原貌保存基本完好;或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或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现状具有一定规模
凡符合上述(一)、(二)项条件,城市的总现存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且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镇的总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5000平方米以上;村的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2500平方米以上。
(四)已编制了科学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设置了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有专门的保护资金。
三、评选办法
(一)申报及评选程序
申报广西历史文化名城,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报广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中,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须经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自治区建设厅和文化厅将组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价标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评议,从中评选出符合条件的城、镇、村庄,通过实地考察后,对认定的城、镇、村庄提出评议意见,并由自治区建设厅和文化厅组成的厅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在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对符合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件的,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文化厅择优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二)上报材料要求
1.广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表(见附件1)。
2.申请报告。报告除概述申报城、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外,应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3.编制了保护规划的,提交保护规划及批准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及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比例尺1/500至1/2000,视保护区面积大小及保护规划深度的具体需要确定)。
4.填报《广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和《广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见附件2、3、4)。
5.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6.能反映传统建筑群风貌的照片集、多媒体光盘、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格式)等。
电子幻灯片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及历史沿革。
(2)历史文化特色。
(3)能反映该城、镇、村古建筑群历史风貌的,并与《评价指标体系》有对应关系的照片(不少于10张,要注明照片的名称)。
(4)保护规划及保护措施简介。
上述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并制作电子光盘。文本文件使用Word格式,图纸和照片使用Jpeg格式,电子幻灯片使用Powerpoint格式,视频文件使用Mpeg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