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6-7个月处罚,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对律师处以停止执业8-10个月的处罚,并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11-12个月的处罚,并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除给予警告外,还要对律师事务所处10000-30000元的罚款,并对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社会危害较大的,对律师事务所处40000-60000元的罚款,给予停业整顿1-3个月的处罚,并对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处5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律师事务所处60000-100000元的罚款,给予停业整顿4-6个月的处罚,并对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除给予警告外,还要对律师事务所处10000-30000元的罚款,并对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社会危害较大的,对律师事务所处40000-60000元的罚款,给予停业整顿1-3个月的处罚,并对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处5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律师事务所处60000-100000元的罚款,给予停业整顿4-6个月的处罚,并对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除给予警告外,还要对律师事务所处10000-30000元的罚款,并对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社会危害较大的,对律师事务所处40000-60000元的罚款,给予停业整顿1-3个月的处罚,并对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处5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律师事务所处60000-100000元的罚款,给予停业整顿4-6个月的处罚,并对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除给予警告外,还要对律师事务所处10000-30000元的罚款,并对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社会危害较大的,对律师事务所处40000-60000元的罚款,给予停业整顿1-3个月的处罚,并对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处5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律师事务所处60000-100000元的罚款,给予停业整顿4-6个月的处罚,并对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除给予警告外,还要对律师事务所处10000-30000元的罚款,并对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社会危害较大的,对律师事务所处40000-60000元的罚款,给予停业整顿1-3个月的处罚,并对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律师事务所处60000-100000元的罚款,给予停业整顿4-6个月的处罚,并对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