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6-7个月处罚,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对律师处以停止执业8-10个月的处罚,并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11-12个月的处罚,并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四条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6-7个月处罚,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对律师处以停止执业8-10个月的处罚,并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11-12个月的处罚,并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6-7个月处罚,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对律师处以停止执业8-10个月的处罚,并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11-12个月的处罚,并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6-7个月处罚,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对律师处以停止执业8-10个月的处罚,并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11-12个月的处罚,并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6-7个月处罚,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对律师处以停止执业8-10个月的处罚,并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11-12个月的处罚,并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6-7个月处罚,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对律师处以停止执业8-10个月的处罚,并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11-12个月的处罚,并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6-7个月处罚,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对律师处以停止执业8-10个月的处罚,并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11-12个月的处罚,并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