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给予警告;情节较轻,造成社会危害较小的,除给予警告外,还要对律师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的处罚,并处以3000-4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2-3个月的处罚,并处4000-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六条 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给予警告;情节较轻,造成社会危害较小的,除给予警告外,还要对律师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的处罚,并处以3000-4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2-3个月的处罚,并处4000-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给予警告;情节较轻,造成社会危害较小的,除给予警告外,还要对律师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的处罚,并处以3000-4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2-3个月的处罚,并处4000-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3000元罚款;情节较轻,造成社会危害较小的,给予警告,并对律师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3-4个月的处罚,并处5000-8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5-6个月的处罚,并处8000-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3000元罚款;情节较轻,造成社会危害较小的,给予警告,并对律师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3-4个月的处罚,并处5000-8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5-6个月的处罚,并处8000-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3000元罚款;情节较轻,造成社会危害较小的,给予警告,并对律师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3-4个月的处罚,并处5000-8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5-6个月的处罚,并处8000-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3000元罚款;情节较轻,造成社会危害较小的,给予警告,并对律师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3-4个月的处罚,并处5000-8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5-6个月的处罚,并处8000-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6-7个月处罚,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对律师处以停止执业8-10个月的处罚,并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11-12个月的处罚,并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