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购买摩托车的农民。每户限补贴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按照便民、就近原则,农民可在全省境内跨区域购买符合政策的汽车摩托车,但必须按规定到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享受补贴的车型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享受补贴车型的生产企业必须是同意对其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销售商销售符合政策的产品,要切实履行承诺的相关义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承诺书(仅限汽车,格式见附件1)。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各市公安部门对办理登记的下乡汽车摩托车,要严格审查手续,认真查验车辆,确保符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国家技术安全标准。
各市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经贸委《关于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的紧急通知》(鲁经贸函字〔2009〕69号)要求,切实加强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规范和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并公布便民电话,为农民就近交售报废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提供优质服务,出具报废回收证明。各市县(市、区)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回收证明,并按规定出具报废车辆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于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在5万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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