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供热用煤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供热用煤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郑价工〔2009〕5号)


各热力生产企业:

  近年来,国内煤炭价格波动较大,不同程度影响了热力生产企业的正常运行,也给群众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为合理理顺煤热价格关系,提高城市供热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保证热力生产企业正常经营和居民稳定用热,经研究决定对供热用煤价格建立定点定时监测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郑州市集中供热区域内的供热用煤价格监测工作由郑州市物价局工农业价格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监测的主要品种是热源生产企业(热电联产和供热锅炉)购进的供热用煤,监测指标是供热用煤原煤到厂综合价及按照煤量和热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具体品种、煤量、热值及填报要求见附件。

  三、监测定点单位暂定为三家热电联产企业(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郑州泰祥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供热锅炉供热企业(郑州热力总公司)。

  四、报告制度为月报,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数据,上报供热用煤价格监测表。

  五、供热用煤价格监测表由各监测定点单位直接报送郑州市物价局工农业价格管理处。郑州市物价局通过价格信息网(http://www.zzpn.gov.cn/)定期对外发布郑州市标煤到厂综合平均价格及变化幅度,作为郑州市制定调整供热价格和煤热价格联动的基础数据。

  六、几点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供热用煤价格监测,是政府科学制定调整热力价格,保证供热企业正常经营,确保居民稳定用热的重要举措之一。各监测定点单位要充分认识供热用煤价格监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完成此项工作。

  2.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监测定点单位要加强供热用煤价格监测工作的管理,指定财务部门专人负责,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实施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反馈。

  3.落实责任,按时上报。各监测定点单位要按照要求做好检查、督促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在规定时间内汇总有关数据,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