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查找到的非正常户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涉税事宜进行调查核实,清缴欠税(费)等,对其违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待非正常户纳税人涉税违法违章行为全部处理后,税务所等相关人员要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对查找到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非正常户纳税人,在解除非正常户认定以前,由税务所进行纳税评估。综合业务一科对税务所签署意见后的《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履行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手续,将其恢复为正常户进行管理。
2.对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综合业务一科应当于季度终了10日内,在办税场所或网站上公开宣布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同时对未使用发票公示作废。
对宣布失效又找到的纳税人,除按照前款规定恢复外,应当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3.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办理新办税务登记手续时,税务机关应当在其原非正常户处理完毕后,为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4.市局及各基层局要定期利用计算机等媒介进行户籍交叉比对,对非正常户进行清理,此项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三、有关要求
(一)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非正常户户籍管理工作,要经常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跨区登记户、恶意走逃户等工作,确保非正常户户籍数据的完整和准确。
(二)各基层局要严格执行非正常户认定及解除的相关程序,开展好非正常户认定及解除的各项调查核实工作,详细填写各种文书,并要将非正常户的认定及解除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三)各基层局要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按季度考核各税务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市局将不定期的对全市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通报。
附件:非正常户认定调查表
二ΟΟ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非正常户认定调查表
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名称 | |
生产经营地址及电话 | |
注册地址及电话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 |
调查情况 |
1 | 走逃时间(具体注明) | |
2 | 生产经营地址(或注册地址)调查情况 | |
3 | 对掌握的纳税人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的调查情况 | |
4 | 利用国地税互联系统或与国税机关沟通的调查情况 | |
5 | 欠税企业纳税人银行账户使用情况 | |
经办人意见(税收管理员签字): | |
负责人意见(税务所所长签字): | |
部门意见(税务所公章):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