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8〕229号)
各分局、县(市)局:
为强化非正常户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金税三期”岗责设置要求,现就非正常户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有关工作职责问题
(一)税务所职责
1.负责非正常户认定前的实地调查工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2.负责走逃纳税人发票领购及使用情况的核查;
3.负责核查走逃纳税人欠缴税(费)情况;
4.负责核实税务登记证件情况;
5.负责受理非正常户解除初审工作,对查找到的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费)进行补征,同时对其走逃期间涉及的涉税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6.负责对查找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非正常户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
7.负责提交认定非正常户及解除非正常户的处理意见。
(二)综合业务一科负责对走逃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及其他税务证件的使用情况进行复核,并对税务所提交的需要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解除非正常户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二、有关认定程序问题
(一)非正常户认定前调查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既不履行纳税义务,又因经营地址变更或停业等原因而无法取得联系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查找纳税人。
1.税收管理员要深入纳税人生产经营地或注册地进行实地调查;
2.利用掌握的纳税人的联系电话等方式查询纳税人;
3.以局为单位利用国地税互联系统查询纳税人,或者与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沟通,查询纳税人相关情况;
4.对有欠税的企业类纳税人要走访纳税人开户银行,调查纳税人账户账号的使用情况,对银行账户有往来的,要依据征管法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经上述方法调查核实后,仍查找不到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员应将调查结果填入《非正常户认定调查表》(见附件),作为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的依据。
(二)非正常户的认定
经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电话查询、国地税互联系统比对、银行账户查询后,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要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并由税务所、综合业务一科等相关负责人及主管局长签字后,存入纳税人档案,将其按非正常户进行管理。
(三)非正常户纳税人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