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设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方可按施工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加盖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施工单位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三)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
(四)变更后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八条 施工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后,方可按施工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
(二)加盖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施工单位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第九条 监理单位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
(二)加盖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监理费结算证明;
(三)确定变更后的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符合非招标条件的免);
(四)变更后的监理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监理人员的监理证书和身份证;
(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监理合同备案表;
(六)质监、安监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第十条 设计单位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
(二)变更后的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第十一条 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原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的证明材料(附注一);
(二)经建设、施工或监理单位盖章同意的变更申请书(属招标项目的需到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三)变更后的建造师证或总监理工程师证件(注册证、总监培训证及身份证)
第十二条 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变更的(必须是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或主体加层的增减),应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