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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其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并取得《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定额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地方实际确定,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措施,扩大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强化职业技能实训,有计划地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后备技能人才。

  对上述人员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采取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办法,职业培训机构凭与申请人签订的代为申请协议书、《培训人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当地规定的其他申请资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对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各地要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免费技能培训工作,在认真组织退役士兵参加2年制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还应积极开展3-6个月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规定和所需资金按苏政办发[2008]107号文件执行。

  四、进一步落实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产业转型的现实需求,也是缓解就业压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职业培训在特定时期对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把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作为近期服务企业、服务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作为推进城乡就业培训一体化的重要措施,纳入当地促进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改委、财政等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研究制定本地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并于4月底前将实施方案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

  (二)落实资金政策,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按规定的渠道,对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资金给予保证。要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监管,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要督促各培训机构建立培训台账,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单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在参考当地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社会平均费用基础上,根据培训实际成本确定具体补贴标准。要适当提高对技术含量高、培训成本大、周期较长的制造类、机械维修类等高技能职业工种和劳动力市场紧缺职业工种培训的补贴标准。对参加同类培训项目的城乡劳动者,要实行同等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三)发挥资源优势,加强服务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工作的指导,充分依托行业、企业做好培训需求预测工作,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了解劳动者培训需求,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落实好培训师资、教学场地、培训计划等工作,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同等便捷、优质的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并按规定对其所属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落实相关政策。发改委等部门要继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在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培训计划顺利实施。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鉴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强化就业服务,开展技能岗位对接,建立技能人才信息库,组织企业举办技能岗位对接专场招聘会。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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