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失去工作返回家乡的农民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紧密结合劳动者转移就业需求、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新开工建设项目和园区企业用工需求,重点围绕国家支持的铁路、交通、建设、电力等领域,组织相应的培训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对返乡失去工作的大龄农民工,开展3个月以内的中短期技能培训;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今明两年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年龄在28周岁以下、学历在初中以上、有求学愿望的,可免试进入技工院校2年制技工班就读。凡进入技工院校2年制技工班学习的农民工均进行学籍注册登记,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并按《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8号)的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的,返乡农民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机构凭与申请人签订的代为申请协议书、《培训人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当地规定的其他申请资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对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的,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通知》(苏财农[2009]24号)执行。
(三)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就业培训。城镇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失业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3至6个月的再就业培训。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重点拓展的就业领域、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重点开发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技能培训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方法,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对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继续落实对高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制度,充分发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示范作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对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失业人员,组织参加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创业实训,促进其自主创业。对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后并取得相应技能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上述人员开展的培训,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的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可探索以培训券形式发放。
登记失业人员、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在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务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以及当地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向职业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本人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由职业培训机构先垫支,再持上述材料以及《培训人员花名册》、与申请人签订的代为申请协议书等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具体操作办法各地可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并报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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