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劳社[2009]24号)
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根据《
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和《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要求,现将《江苏省贯彻落实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贯彻落实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
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根据《
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和《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提升技能,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中心任务,以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为核心,以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导向,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09年至2010年,集中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对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三、培训内容和标准
(一)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对符合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8]96号)规定的条件,并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各地要积极鼓励其组织在岗职工(包括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开展3-6个月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有条件的就业训练中心组织实施。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应按国家规定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则不能同时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核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持《培训人员花名册》、《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当地规定的其他资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资金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困难企业在岗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地方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