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正当理由”审核。如果纳税人不接受核定的计税依据,征收窗口经办人员应要求纳税人填写《正当理由审核认定表》(样式见附件),说明其申报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纳税人填写后,经办人员将认定表报送“一体化”征收窗口负责人,“一体化”征收窗口负责人根据申报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比例,分别情况进行处理:申报价格低于市场价格10%以内的,由“一体化”征收窗口负责人予以审核确认;申报价格低于市场价格10%-20%的,由“一体化”征收窗口负责人组织窗口内部人员集体审议后报主管局长审核确认;申报价格低于市场价格20%以上的,由“一体化”征收窗口负责人组织窗口内部人员集体审议后报局务会终审。审核后,应在认定表中出具审核意见,如能认定纳税人提出理由确为正当理由,可按纳税人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办理征收业务;如不能认定纳税人提出理由为正当理由,可要求纳税人进行评估或直接按市场价格征收税款。由“一体化”征收窗口负责人负责的审核程序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主管局长的审核程序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局务会的审核程序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存量房核定计税依据工作流程
1.确定地区核定标准。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确定地区核定标准。
2.纳税人申报。纳税人持存量房交易手续到征收窗口进行纳税申报。
3.核定计税依据。征收窗口根据核定标准对纳税人的申报价格进行核定,申报价格高于核定标准正常办理征收手续,申报价格低于核定标准按核定价格办理征收手续,如纳税人不接受核定价格应转入“正当理由”审核程序。
4.“正当理由”审核。与商品房计税依据核定“正当理由”审核流程相同。
第七条 土地权属变更应按照以下工作流程核定计税依据。
(一)确定核定标准。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确定核定标准。
(二)纳税人申报。纳税人持所有土地变更手续至征收窗口进行纳税申报。
(三)核定计税依据。与存量房计税依据核定流程相同。
(四)“正当理由”审核。土地申报价格低于核定标准的,征收窗口经办人员应要求纳税人填写《正当理由审核认定表》,说明其申报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纳税人填写后,经办人员将认定表报送“一体化”征收窗口负责人,“一体化”征收窗口负责人根据申报价格低于核定标准的比例,分别情况进行处理:申报价格低于5%以内的,由“一体化”征收窗口负责人组织窗口内部人员集体审议后报主管局长审核确定;申报价格低于核定标准5%以上的,由“一体化”征收窗口负责人组织窗口内部人员集体审议后报局务会终审。审核后,应在认定表中出具审核意见,如能认定纳税人提出理由确为正当理由,可按纳税人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办理征收业务;如不能认定纳税人提出理由为正当理由,可要求纳税人进行评估或直接要求纳税人按核定价格缴纳税款。报送主管局长的审核程序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局务会的审核程序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