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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商品房计税依据核定操作办法
  对于商品房计税依据的核定,原则上应采用开发商开具的由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填写的销售价格,对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纳税申报,征收机关有权进行核定,原则上以一年内同类地区、相同条件房屋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二)存量房计税依据核定操作办法
  对于存量房计税依据的核定,应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42号)第三条“各地要建立计税价格审核和价格评估制度,可参照由税务机关招标指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的规定,采取按区位进行房产价格评估的方式。即聘请评估机构对本区内房产按照地段、街路进行较为详细的评估,按照不同的地段、街路形成相应的价格标准,作为最低价格标准,并对此评估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即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确定价格标准。
  如果纳税人对核定计税依据有异议,可要求纳税人到征收机关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核定。
  各基层局确定的最低价格应及时上报市局备案,对备案的价格中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局以文件形式下发全市。
  第五条 对土地权属变更计税依据的核定应按照以下操作办法执行:
  土地权属承受者应首先向契税征收窗口出具与成交价格有关的合同、资料等土地变更手续,征收窗口按土地权属转移的综合地价征收契税。对于不出具有关土地成交价格资料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权属承受者,可依次采取评估价格标准、基准地价标准的核定方式,即征收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到征收机关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评估价格作为核定标准。对不进行评估的纳税人,征收机关可按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用途、级别,依据土地规划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城市基准地价和为取得土地应缴纳的行政事业费作为综合地价进行核定。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房屋权属变更应按照以下工作流程核定计税依据。
  (一)商品房核定计税依据工作流程
  1.纳税人申报。纳税人持商品房交易手续到征收窗口进行纳税申报。
  2.核定计税依据。征收窗口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核定,如纳税人不接受核定应转入“正当理由”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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