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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9〕61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基层局应对本地区存量房屋价格进行评估,作为最低价格标准。由于此项工作的工作量较大,可能需要一段工作时限,因此,在地区评估标准确定之前,可参照历史成交记录进行核定,即以一年内契税征收中相同地段、相近条件的房产交易价格均价作为核定标准进行核定。如按均价核定不能全面反映房产的市场价格,基层局在执行中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能超过20%。
  各基层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本局价格核定标准后,应于30日内上报市局(财产与行为税处)备案。
  附件: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
  正当理由审核认定表

  二ΟΟ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契税计税依据核定原则,建立统一科学的计税依据核定工作体系,完善契税征管制度,防止房屋、土地交易中出现税款流失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地税部门所办理的契税征管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在契税计税依据核定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应遵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于房产、土地权属变更过程中,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条例规定依法予以核定。
  (二)公平公开。在契税计税依据核定工作中,各契税征收窗口应根据统一的核定办法对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待纳税人。同时,应将本窗口的核定标准及核定办法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示,以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科学合理。各契税征收窗口应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部门的核定标准及核定办法,以确保核定结果符合市场标准。
  (四)有效监督。为了保证核定工作的规范有序,各征收窗口应从内外两个方面加强对核定工作的监督,即通过定期开展征收检查和利用征收软件锁定核定标准等措施,创造方便上级主管部门监控的内部监督环境;通过向社会公示核定标准和办法来创造方便社会公众进行社会监督的外部监督环境。

第二章 操作办法

  第四条 房屋权属变更计税依据的核定应按照以下操作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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