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9〕44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认定的市内跨区、县(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及年度汇算申报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总机构进行。
二、不跨区、县(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方式,各分局、县(市)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