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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4、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发卡行向持卡人本人收取。
  5、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若有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单位不予报销相关的手续费、利息等。
  6、持卡人有责任获取并妥善保管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因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丢失造成不能及时还款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7、发卡行账单日是每月1日,最后还款日为每月20日,免息还款期为20天-50天。
  8、持卡人最迟应于每月10日前整理上月2日起所有公务消费相关单据,按照既定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报销。
  9、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处室人员,先办理借款手续,向发卡行还款,然后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冲销其借款。
  10、财务部门最迟应在每月12日前,办理向个人公务卡还款的相关手续。
  11、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经财务部门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止该公务卡的使用。

  三、个人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1、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省外培训费及1000元以下的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交通费、劳务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原则上都应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除差旅费、省外培训费外超过1000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仍按原审批程序及转账方式进行结算,超过1000元以上特殊情况需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事先要履行审批手续。
  2、持卡人在公务卡使用限额之内(1000元)消费时,须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并明确开支用途、金额大小等,不得超范围、超限额开支。
  3、处室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公用经费包干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处室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防止支出的随意性,保证公务消费资金控制在处室包干经费范围之内。
  4、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消费时,应尽可能选择具备刷卡环境的商家和服务单位,以减少现金的支出。

  四、公务卡结算和报销程序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在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均属个人消费行为,与单位无关。只有在财务部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后,这种消费才属于公务消费行为,才能予以报销还款。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消费和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1、持卡人在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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