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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淮政发〔20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快速发展,现就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范围
  注册地在我市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二、积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市直和每个县(区)都应选择2个以上骨干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引导企业优化组合,鼓励企业进行整合、重组,加快股权流转,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系,鼓励建筑企业向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优势建筑企业,提高企业资质等级,对同时取得甲级设计资质和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特级资质企业,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1.深化建筑业企业改革。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积极引导企业深化改革,鼓励企业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企业文化。
  2.提高企业科技水平。经贸、科技、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支持骨干建筑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对建立省级研发中心的企业,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对建立国家级研发中心的企业,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鼓励建筑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市各大专院校应积极主动与建筑企业挂钩,组成帮扶对子,努力实现人才资源共享,形成校企双赢新局面,促进建筑企业进入高端市场。
  3.坚持精品建设,推进特色城市化进程。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政府主管部门牵头,设立优质工程奖励资金,重奖创优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并按合同约定,对于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奖励施工单位一定比例的优质工程经费,创成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的,分别给予项目中标总价2.0%-1.0%的奖励。在我市范围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的施工承包企业和负责施工获奖项目的建造师,可自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投标时给予加分。对获得“鲁班奖”的我市企业,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4.提升企业开拓外埠市场能力。鼓励本地企业开拓外埠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市内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外承接建筑工程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县(区)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20%作为同级政府奖励给该企业。对本市企业外埠年产值名列全市建筑业前列,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或 “建筑业明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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