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开展农村生态环境整治工作。
1、完成风电企业生态环境破坏调查和开展生态恢复整治工作,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2、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的环境监管,按规范要求设置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和环境优美乡镇的立界标志,确保年末完成全部立标工作;强化生态环境监察,严肃查处复垦等破坏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管理,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八)加大排污费收缴力度,开展收费会战。
强化排污费征收和稽查工作,对重点排污企业实施排污费复核,严肃查处拒缴、欠缴、漏缴排污费的违法行为;开展尾矿库、保障群众健康等各类环境专项行动;对整治的排污企业实施排污费稽查,以稽促治从而促进整治工作开展,重点开展对供热、水泥、制酒、食品加工等行业实施排污费稽查,同时强化对县级的排污费稽查和执法检查工作。
(九)开展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医院、饭店、社区等绿色授牌工作;继续实施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启动实施重点污染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开展总量交易及有偿使用试点工作。
(十)强化环境信访工作。启动实施环境信访进社区,组织社区群众代表进行座谈,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社区群众的环保意识,在社区接待上访群众,解决群众的环境诉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3月中旬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启动工作会议。
(二)攻坚阶段。2009年3月中旬-4月末实施“蓝天、碧水、安静”春季整治行动。
(三)总结阶段。2009年5月进行工作总结,纳入全年目标考核,年末进行表彰。
四、任务分工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要求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辖区机动车检测机构必须开展尾气环保监测,按要求完成数据联网和监测委托工作;完成辖区风电企业生态环境破坏调查,督促生态恢复整治工作。
(二)新闻宣传部门:对“蓝天、碧水、安静”春季整治行动进行舆论宣传,在主要新闻媒体的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宣传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三)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对“蓝天、碧水、安静”春季整治行动进行监督,对行政不作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项目推进工作的督办检查。
(五)市经委:协调电业部门对关停企业、违法排污单位以及逾期未完成治理整顿的单位实施停电;督促所属企业完成污染治理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