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项目的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对于申报的技术改造贴息或补助项目,由专项资金相关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自管理职责进行认真审核,提出专项资金贴息或补助的安排意见。
(二)对于确定的贴息或补助项目,由省财政厅按财政隶属关系会同专项资金相关管理部门下达资金文件,将资金拨付到市、县财政局和省级有关单位,由市、县财政局和省级有关单位转拨到项目承担企业。
(三)企业收到财政贴息或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申请贴息或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更不得转移、挪用贴息或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达不到建设进度和投资要求的项目,应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贴息或补助资金。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制度
(一)专项资金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相关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度对管理的相关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
(二)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年度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情况要进行汇总,为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和方向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专项资金管理》、《
浙江省企业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