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符合申报条件,固定资产投入在一定额度以上的自主技术创新、产业成果转化以及信息化改造项目,按照企业实际投入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三)对省安排贴息或补助的技术改造项目,除欠发达地区外要按1:1比例进行配套贴息或补助。
(四)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一个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支持的,省里不再安排资金。
(五)单个项目省贴息或补助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个别省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年度支持重点
(一)年度支持重点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由专项资金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提出,报经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专项资金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年度支持重点,分别做好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确保突出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
第九条 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专项资金相关管理部门每年根据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分别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当年工业转型升级项目申报通知。
(二)各市、县(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共同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联合行文分别上报专项资金相关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
(三)省级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省属集团公司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专项资金相关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企业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1.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3.金融机构出具的项目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资金入账凭证;
4.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5.企业自筹资金的项目,需提供具有一定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设备、技术实际投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6.地方财政给予项目资金配套贴息或补助的承诺书;
7.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