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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二)坚持扶优扶强,着力促进大企业、大集团的发展,提高我省工业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加强专项资金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着力优化资源整合和配置,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支持对象

  凡在浙江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与导向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产品、技术、管理创新和企业信息化项目,特别是行业和区域块状经济的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均可申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贴息或补助。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列入计划的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二)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装备制造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企业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四)企业围绕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自主研发、成果转化、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企业以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攻关、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六)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年度其他重点支持领域或重大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对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等项目,一般按企业中长期金融机构贷款的金额或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或补助;同时对申报省贴息或补助的项目,地方政府(欠发达地区除外)应先落实同比例配套的贴息或补助资金。

  第七条 贴息、补助及配套标准

  (一)对工业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固定资产投入在一定额度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中长期贷款总额的2.5%给予贴息,对欠发达地区的企业,按中长期贷款总额的5%给予贴息,贴息期为1年;对部分在行业发展中起重要作用且关联度大的企业自筹资金的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具体按照实际的设备、技术投入数的2.5%给予补助;对于既有中长期贷款又有自筹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方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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