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改)(发布日期:2011年8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8日)停止执行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9〕60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局、科技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的精神,从2009年开始,将整合现有工业、科技类财政专项资金,建立统一的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同时对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信息化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加强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2009年度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采取分批申报审核拨付办法,具体申报事项另行通知,请各地预先做好项目申报的准备工作。
附件: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工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10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照“存量调结构、增量调方向、增量调存量”的方法,在整合现有工业、科技类相关财政资金的基础上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