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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6日)修改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业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冮瑞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日常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房产、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将其房屋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下列情形视为城市房屋租赁行为:
  (一)以联营、合作、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获取收益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使用本单位以外产权房屋并承付租金的;
  (三)将房屋内的场地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
  (四)以其他方式转租、转借房屋使用权获取收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房屋租赁的行为。
  第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向租赁双方提供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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