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09]41号)
西安市市政委、宝鸡市城建局、汉中市建设规划局、安康市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去年12月建设部专家组对我省西安、汉中等地的检查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和城市桥梁日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受损城市桥梁的隐患处置工作
要充分认识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将其放在保障灾区人民生活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树立全局意识、大局意识,及时预防、处理、处置可能发生的城市桥梁倒塌等次生灾害。
按照建设部《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要求,对“5.12地震”,因临时处置,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受损桥梁,应重新进行技术评定。对于未进行特殊检测的受损桥梁,应立即组织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特殊检测,并根据特殊检测结果,制定维修加固方案,抓紧完成隐患处置工作。对在检测过程中被评为D、E级的城市桥梁,要按照规范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制定计划,分批进行加固、维修、改造,争取恢复到地震前的水平,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二、加强城市桥梁日常管理
在做好受损桥梁隐患处置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城市桥梁日常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城市桥梁基础信息档案,完善城市桥梁应急预案;二是要认真落实《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8号),对城市桥梁实施定期监测和评估,随时掌握桥梁状态;三是要对现有城市桥梁的抗震设防等级进行普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四是加强对城市桥梁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地级及以下县(市、区)城市桥梁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做好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的上报工作
针对建设部专家在陕检查时对我省西安、汉中两地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提出的整改意见,请西安、汉中两市于2009年4月13日前将整改情况上报省厅城建处。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