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项目区实施管理
7.各地要高度重视拆旧地块的复垦工作,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拆旧地块整理复垦成耕地的,应比建新地块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建新地块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应当剥离后用于拆旧地块复垦耕地的建设。对于复垦耕地质量未达到建新地块占用耕地质量的,要按照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省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完善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验收制度,确保新增耕地质量。
8.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复垦形成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9.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不再办理建新地块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挂钩年度实施计划。各地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管理制度,项目区建新地块的土地征收,要按城市或村庄、集镇批次用地履行报批手续,可以一次报批分年度使用,也可按实施计划分年度报批;土地供应要严格执行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建立供地计划公布制度。
四、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10.各地在挂钩试点工作中,凡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的,必须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11.拆旧地块农民安置点可先行用地,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经批准在国有土地上统一安置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12.建新地块所得收益,要优先用于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经济补偿、安置以及项目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剩余部分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13.设区的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区实施情况实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14.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整体验收,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15.对省国土资源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或擅自扩大试点项目区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计划的项目区,取消相关市、县(市、区)的挂钩试点资格,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