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和人口计生工作搞得好的地方给予政策优惠。
1、在不改变扶贫资金的性质、使用途径、管理渠道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在安排扶贫项目、资金及扶贫贷款时,要优先安排计划生育贫困户,特别是独生子女和双女户。
2、在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及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的立项、资金安排上,要优先安排和扶助计划生育贫困户。
3、在安排千村扶贫人口搬迁工程时,要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和双女贫困户搬迁。
4、在农田基本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扶贫开发重点村建设等扶贫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安排时,以及千村互助资金项目安排时,要优先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搞得好的县、乡、村及家庭。
(三)村计划生育干部参与千村互助资金发放。按照千村互助资金发放程序,把计划生育管理和帮扶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优先为计划生育贫困户提供资金和技术培训。凡违反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不能使用互助扶贫贴息资金,也不能享受有关的扶贫优惠政策。
(四)在对贫困县工作评价中,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凡突破年度人口计划,出生政策符合率不足90%,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低于规定标准70%的,不得评为“扶贫开发先进单位”。
三、加强领导,促进扶贫开发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
贫困地区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将“两结合”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扶贫工作责任制。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要有扶贫开发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坚持扶贫开发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各级扶贫开发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加强协作,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人口计生部门要制定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扶贫开发部门要统筹安排好扶贫资金、项目,督促、检查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时要同扶贫开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衔接,认真贯彻执行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各项政策措施。
省人口计生委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将对各市区“两结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各地要加强“两结合”工作的检查、考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强化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两结合”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