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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失效]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培训子系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的书面材料、网上资料、申请资金的额度进行核查,对拟拨付资金的培训机构、补贴资金情况,在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无异议的区县下达批复,并报市财政局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市财政局按照就业专项资金拨付流程核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区县,终止此次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情况。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材料

  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1.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

  2.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

  3.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附件2)。

  4.身份证复印件(应对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相同”字样;核对人签字);

  5.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应对合同原件进行核对;家政服务员和护理员除外);

  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1.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

  2.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发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的重要作用,将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作为服务企业、服务市民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抓好落实,进一步提高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各企业应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配合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向定点培训机构提供必要的外来农民工人员信息和基础材料,合理安排农民工参加培训的时间,保障其参加培训的权利。培训机构要认真审核参培人员资格,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定点培训机构按照要求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资料存档情况进行抽查;对培训机构不按规定开展培训的,取消定点培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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