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禁止强制企业接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表彰等活动。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以及要求企业出钱出物出工或者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或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制度的项目,一律予以撤销。在国家清理规范工作期间,各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或经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同意的项目外,各区、各部门正在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原则上暂停举办,并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更不得借评比、表彰之名向企业收取费用。
(五)严禁涉企摊派行为
严禁无偿占用企业的财物、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或捐赠。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行政机关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贯彻落实
(一)落实经费保障
取消、停征或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通知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本部门违规涉企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主动纠正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检查结果将作为评议行风政风和效能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收费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因举报、投诉或抵制违规收费遭受不公正待遇或打击报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厦门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