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其中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的前提下,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其他属于可协议出让用地,在不低于国家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土地协议出让价格。
四、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向社会公布并在收费点公示。各收费单位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制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按照有权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禁止超标准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搭车收费。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缔。
五、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公共服务行业收费
市场中介组织要在工作、组织、经济、场所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彻底分开。严禁利用行政权力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咨询等相关业务。市场中介组织依法或接受委托授权实施认证、检验、鉴定以及举办资格考试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费规定。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相互捆绑,实施强制收费。严禁公共服务行业利用垄断地位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
六、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禁止利用监督检查向企业乱收费
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二)规范检验、检测收费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付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由被检查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依法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直接采用。
(三)规范培训收费管理
各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含社会团体)或其授权、委托的有关机构凡举办面向企业的培训班,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培训经费已由财政或有关部门安排解决的,不得另行立项收费;财政或有关部门没有安排培训经费的,主办单位应于培训前向价格和财政部门提出收费申请,由价格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收费标准。培训办班应实行公示制度,主办单位应将有关培训政策和依据公布于醒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