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减免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
(厦府〔2009〕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25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去年实施两批减免涉企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公布第三批减免涉企收费项目:
一、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上级管理费;
3.卫生主管部门征收的消毒药械省级初审审批收费;
4.卫生主管部门征收的化妆品省级初审审批收费;
5.卫生主管部门征收的食品卫生纠纷仲裁收费。
(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停止征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费。
二、减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一)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减半征收1年;
(二)物价主管部门征收的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减半征收1年;
(三)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实行减半征收1年;
(四)质监主管部门征收的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压力表、电子秤、企业温度计检定费和部分特种设备检验费,实行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半征收1年。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9〕9号)规定执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费与验收检验费不再同时收取;
(五)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收费标准最低限收取,即每平方米1元。
三、降低土地出让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