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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减免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减免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
(厦府〔2009〕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25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去年实施两批减免涉企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公布第三批减免涉企收费项目:

  一、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上级管理费;

  3.卫生主管部门征收的消毒药械省级初审审批收费;

  4.卫生主管部门征收的化妆品省级初审审批收费;

  5.卫生主管部门征收的食品卫生纠纷仲裁收费。

  (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停止征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费。

  二、减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一)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减半征收1年;

  (二)物价主管部门征收的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减半征收1年;

  (三)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实行减半征收1年;

  (四)质监主管部门征收的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压力表、电子秤、企业温度计检定费和部分特种设备检验费,实行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半征收1年。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9〕9号)规定执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费与验收检验费不再同时收取;

  (五)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收费标准最低限收取,即每平方米1元。

  三、降低土地出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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