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23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从制度上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985年建市至2006年底,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自行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办法
(一)对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对违法设定许可、审批、收费或增加企业、群众负担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四)对与市场经济基本原则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修改;
(五)对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废止。
三、清理程序
(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执行该文件的主管部门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的意见(见附表),于4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5月底前,市政府法制办根据部门意见和工作实际拟定保留、修改或废止的意见,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6月底前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各部门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组织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于5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清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抽调懂法律、懂政策的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