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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主体职责,根据道路状况,安排足额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日常养护,保证农村公路安全、有效使用。

  (四)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乡、村道路管理养护,定期拨付乡镇交管所,由乡镇交管所根据工作量和考核结果支付日常养护经费和养护人员工资。

  (五)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积极引导受益企业和个人捐资,大力提倡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多方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完善养护机制,确保养护质量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成立养护队伍,或向社会公开招用有资质的养护公司,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专业化、市场化。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推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农村公路小修工程,要根据不同道路等级,采取定额或分片捆绑承包等方式,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鼓励具备一定技术人员和施工机械的专业队伍承建。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竣(交)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大力提倡预防性养护,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路政巡查和管理力度,依法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干涉正常养护施工作业的行为。要充分调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沿线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可以结合日常养护以委托的形式进行管理。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乡两级政府要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工作标准、管理标准和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对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养护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健全内设职能科室,充实人员,明确责任,切实履行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公路的经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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