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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泰政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建立农村公路发展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着“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现就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明确管养主体,落实管养责任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主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履行管理养护职责”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履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职能。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指导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县道大中修工程验收;管理、监督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和奖惩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编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按上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组织实施县、乡道路大中修工程,对乡、村道路大中修工程进行验收;对乡、村道路的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与考核;管理、监督养护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开展农村公路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乡、村道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具体工作由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乡镇交管所)实施,主要职责是:编报乡、村道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上级批准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县、乡道路管理养护,监督、指导村道管理养护;负责乡、村道路养护队伍的组建、管理和考核,建立养护人员数据库。

  二、保障资金投入,强化资金管理

  按照中央关于“逐步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的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努力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规范化。

  (一)国家、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

  (二)市政府将农村公路、桥梁养护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引导社会各界加大对农村公路、桥梁管理养护的投入。2009年市政府安排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以奖代补”资金600万元,今后将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实际,适当增加。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制定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的具体考核办法,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考核,市财政部门依据考核情况将“以奖代补”资金拨付市交通主管部门,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拨付有关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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