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行政业务工作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思想政治工作等由乡镇统一管理。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配备、调整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领导班子,应事先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互相配合,切实加强对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2009年底前完成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规范化建设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乡镇交通工作考核奖惩机制,推动农村交通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的经费渠道
(一)各级要结合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里程,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资金,管理养护人员工资补贴及办公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三)通过鼓励利用公路(桥梁)冠名权、转让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积极引导受益企业或个人捐资,大力提倡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多方筹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
四、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的职能,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统筹配备人员。要做到执法人员执法主体、证件、文书、服装、车辆“五统一”,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权威性。
五、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硬件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乡镇客运站改造,根据乡镇所处地理位置和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因地制宜搞好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建设,有客运站没有交通运输管理所的以站建所,有交通运输管理所没有客运站的以所带站,适宜设置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同步规划治超站点;没有站、所的,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建立。站所建设要注重节约土地资源,能用旧址改造的升级改造,不能改造的选址新建,以满足功能需要和职能履行为目的,不搞贪大求洋,不搞形象工程。要加强站所外观形象建设,统一标识,最大限度地满足基层交通管理和服务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