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员聘用制度。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晋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技术建设的实际需要,组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施对口支援。支援方式可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可以组织上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或任职任务,亦可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或参加学术活动。二级以上医院及相应预防保健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中级职称前须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提供服务3个月,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提供服务6个月。
(九)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内部运营机制。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整合财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根据社区服务的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通过实行绩效考评,核定财政补助。原则上,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标准,按服务人口年人均不低于10元。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暂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并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方式。
(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辞退,保证服务质量。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要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务、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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