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经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送市卫生局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3--10万服务人口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服务人口在3--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可独立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不足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可打破街道办事处行政范围,按3--10万服务人口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每4000--5000人口左右的社区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口数不足4000的社区可与附近社区合并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实行一体化管理。
(五)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三级医院领办。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院内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到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也可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机构的,在区域卫生规划的基础上,政府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
偏远社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其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
新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依照《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履行审批手续。目前已审批执业,但未达到国家新颁布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限于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重新履行手续。
(六)要积极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老年病院、护理院、各类医务所(室)、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使城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并逐渐选择有条件的城区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度试点,探索建立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