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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第三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表彰实施方案的通知


  8、4月中旬,通过《新余日报》公示市第三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名单。

  9、4月底,隆重召开新余市第三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命名表彰大会。

  七、推荐评选的有关要求

  1、推荐评选市第三届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要兼顾各类人员的构成比例,在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一线职工不得低于30%,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20%,一般管理人员不得低于10%,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10%,妇女、少数民族、民营企业职工及其他方面人员要有一定比例,外来务工人员要有一定数量;在农业劳动模范中,农民的比例不得低于20%。

  2、推荐评选对象的界定:“一线职工”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中工作的非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被评聘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一般管理人员”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中层及其以下管理人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党政工领导(包括驻市中央、省属单位二级法人);“农业劳模”中的农民,是指在农村经济组织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职业的人员,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头人。

  3、市第三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先从以下人员中推荐评选:“一线职工”中,在近三年内荣获本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先进生产)者以上称号2次以上者;“专业技术人员”中,在近三年内荣获江西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项者;“一般管理人员”中,在近三年内荣获市委、市政府嘉奖(表彰)2次以上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中,在近三年内荣获市委、市政府嘉奖(表彰)2次以上者。已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不再参加推荐评选;提前离岗休息人员原则上不参加本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

  4、推荐人选中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县区以上工商、国税、地税、工会、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还须经过审计、纪检(监察)和干部任用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中的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经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签署意见。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不能推荐评选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一年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两年内、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三年内的;发生严重职业危害的;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的;未组建工会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拖欠职工工资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的;计划生育超标的;侵犯职工(农民工)权益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发生群体性事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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