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第三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表彰实施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第三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表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新余市第三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表彰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市第三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表彰工作,根据《新余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余府发〔2005〕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荐评选的范围
2000年以来,特别是2006-2008年期间,在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二、推荐评选的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㈠立足本职,干事创业,在苦、脏、累、险等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
㈡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生产、经营、改革、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㈢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㈣在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㈤在社会保障、扩大就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㈥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㈦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㈧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㈨在加强党的建设、廉洁勤政和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㈩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