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09〕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07〕39号),扎实有序推进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并重,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年底,全省基本完成产权明晰的主体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不断深化配套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集体林业产权制度,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改革范围
(一)改革范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和宜林地。
(二)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东部山区生产建设的决定》(吉发〔1980〕81号)规定,从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划拨给社队经营的林地林木,目前由村集体使用管理的,纳入改革范围;由乡(镇)政府使用管理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要积极探索改革思路,逐步落实经营主体。
(三)对被非法侵占蚕食的集体林地,要加大清收力度,依法收回,一并纳入改革范围。
(四)对权属有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山林,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各级政府要强化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待林权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