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需求,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提高的范围和幅度
(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白塔、文圣、宏伟、弓长岭、太子河5区每人每月由240元提高到288元,辽阳县、灯塔市每人每月由190元提高到228元。
(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1100元提高到1400元。
(三) 城乡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标准按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四)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对集中供养的,每人每年由2400元提高到3100元;对分散供养的,每人每年由1400元提高到1500元。
二、 资金来源
(一) 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所需资金,按原来市与各县(市)区的承担比例落实。
(二) 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所需资金,除省补助外,不足部分均由市、县(市)区按5:5的比例承担。
(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核定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所需保障资金,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原财政预算额度不足的,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予以追加。
三、 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各司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协作。各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精心组织,把好审批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提高标准后的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