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订规划。申请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制订工作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并依据规划实施。
3.现场调研。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统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实地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各地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及时研究并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4.考核验收。在设区市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验收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后,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统计等相关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验收。
5.通告公示。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由省环境保护厅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6.审议命名。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由省环境保护厅呈报省政府审定后,命名该城市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7.授牌表彰。为促进全省城市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开展,省政府对命名的模范城市进行授牌。各地政府对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
2.三年内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不低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5%。
(二)考核指标。
1.经济社会。
(1)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水平。
(2)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用水量、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等指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2.环境质量。
(1)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大于全年天数的80%,SO2、NO2、PM10三项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6%。
(3)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和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标准。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dB(A)。
(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低于70dB(A)。
3.环境建设。
(1)受保护地面积不低于国土面积的5%(县、区暂不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