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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行动方案的通知

  2.制订规划。申请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制订工作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并依据规划实施。

  3.现场调研。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统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实地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各地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及时研究并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4.考核验收。在设区市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验收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后,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统计等相关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验收。

  5.通告公示。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由省环境保护厅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6.审议命名。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由省环境保护厅呈报省政府审定后,命名该城市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7.授牌表彰。为促进全省城市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开展,省政府对命名的模范城市进行授牌。各地政府对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

  2.三年内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不低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5%。

  (二)考核指标。

  1.经济社会。

  (1)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水平。

  (2)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用水量、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等指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2.环境质量。

  (1)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大于全年天数的80%,SO2、NO2、PM10三项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6%。

  (3)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和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标准。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dB(A)。

  (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低于70dB(A)。

  3.环境建设。

  (1)受保护地面积不低于国土面积的5%(县、区暂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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