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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行动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行动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八日

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行动方案
(省环境保护厅)

  一、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重要意义

  原国家环保总局从1997年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以来,全国已有72个城市被命名为国家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其中,我省的宝鸡市于2005年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荣誉称号,在我省城市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方面发挥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实践证明,开展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功能、塑造城市形象、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部门分工负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城市功能,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目标。力争在2012年前,半数以上的设区市建成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五分之一的县(市、区)达到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考核标准。

  三、创建方法和步骤

  (一)创建依据。本着自愿原则,基本符合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要求的市、县、区,依据本《通知》及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由省环境保护厅另行印发),提出申请。

  (二)创建程序。

  1.申报。各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环境保护厅申报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县﹙市、区﹚政府的申报,须经其上级政府初审后转报省环境保护厅。申报材料包括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进展情况、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以及工作目标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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