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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二、参保人员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如下:

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

三甲

(不含专科)

三乙、二甲

以及二甲以上专科

二乙、一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成年人

55%

65%

70%

75%

未成年人

60%

70%

75%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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